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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交通管理系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06/20 00:00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我系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改革和建设,不断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湖南警察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系部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审议、评估和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批准设立,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委员若干名,秘书一名。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系部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一定数量学术水平较高、教学工作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和系部分管教学工作领导、各教研室(学生大队、系办公室)主要领导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及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的增免须由教学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提交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届满进行调整,每届连任委员不多于三分之二。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工作;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努力为系部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作出贡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为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出发,依据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就有关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改造等作出决议或提出意见。

    第七条 根据系部专业教学基本建设的发展规划,讨论、审议教学基本建设(含学科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的规划与评估方案,并对具体实施给予指导。

    第八条 围绕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九条 参与评审、鉴定和推荐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等。

    第十条 根据学院教务处指导对各教研室(学生大队)实施教学管理与监督工作。审议系部规章制度规定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下每学期召开两次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决议须在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会议的情况下,经与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方为有效。如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教学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教学工作委员开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临时会议,到会委员人数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即可举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交管系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