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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9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06/06/01 00:00 点击次数: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于5月31日在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该办法,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赔偿责任较之以前有所减轻。该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按负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的不同情况,分别承担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该办法还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关于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和相应赔偿比例的规定赔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追求交通事故的发生而造成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办法全文暂时未公布,请继续关注该办法的全文消息。